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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袖課程: 安全
主 講 人: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工安課 吳松宜 先生危 害 物 質 標 示 說 明
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
第五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,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
及危害圖式,參照附表三(公告板)之格式明顯標示下
列事項,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,必要時輔以外文:
一、危害圖式。
二、內容:(一)名稱。 (二)危害成分。
(三)警示語。 (四)危害警告訊息。
(五)危害防範措施。
(六)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
第八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
方形,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。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
,背景為白色,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
第九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
得免標示:
一、 外部容器已標示,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。
二、 內部容器已標示,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。
三、 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,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
器,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。
四、 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,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
、研究之用。
第十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
於明顯之處,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
以代替容器標示。但屬管系者,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
定識別顏色及記號代替之:
一、 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,置放於同一處所。
二、 導管或配管系統。
附註:公告板標示:管路集中處、容器集中儲放處管路標示:
1.危害圖示、中文名稱、流向
2.長途管線張貼距離約每15公尺
第 十二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或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
品,應依附表五提供勞工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
之物質安全資料表。
第 十三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
料表,該物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
時,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,製作物質安全資料
表。
第 十五 條 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
正確性,並適時更新,其內容、更新日期、版
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。
第 十六 條 雇主對於裝載危害物質之車輛進入工作場所後
,應由經相關訓練之人員確認已有本規則規定
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,始得進行卸放、搬
運、處置或使用之作業。
前項相關訓練應包括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物
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中央交通主管機
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
第 十七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資
訊,致引起之職業災害,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:
一、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,適時檢討更新
,並依計畫確實執行,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。
二、製作危害物質清單,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、其
他名稱、物質安全資料表索引碼、製造商或供
應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、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
等項目,其格式參照附表六。
三、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
取得之處。
四、使勞工接受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險物、有害物之教育
訓練,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
則之規定辦理。
五、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。
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物質清單、物質安
全資料表、標示、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
定、執行、紀錄及修正措施。
第 十八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、供應危害物質,或含
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
,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。
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、航空器或運送
車輛之標示,應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
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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